進步性的判斷方法(三)
專利工程師 劉哲郎
2012-09-10
(前文請參照進步性的判斷方法(二))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主要係依前文中進步性之判斷步驟進行審查;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步性時,應一併審酌。
何謂輔助性證明資料,審查基準指出多種樣態:
一、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無法預期的功效包含產生新的性質或在數量上的顯著變化。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而其係請求項中界定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時,該無法預期的功效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因此,即使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或先前技術會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但若該先前技術並未揭露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後會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時,則申請專利之發明仍非能輕易完成。
舉例而言,先前技術揭露當在攝氏200~500度時,產物的產量會隨溫度上升而增加。而申請專利之發明則揭露在攝氏350~380度時,產物的產量會隨溫度上升而有一突發性成長,由於此突發性成長並未被預期,所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將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二、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
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先前技術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或達成人類長期的需求者,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
三、發明克服技術偏見
申請專利之發明克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長久以來根深柢固之技術偏見,而採用因技術偏見而被捨棄之技術,若其能解決所面臨之問題,得佐證其並非能輕易完成。
四、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依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若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
實務上,通常是以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做進步性的輔助性主張。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或是發明克服技術偏見,則較類似於進步性的判斷方法(二)所提到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比對「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連性」。至於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應證明其商品之銷售量高於同質性之商品或在市場具有獨占或取代競爭者產品之情事外,尚應證明商品之商業上成功係基於該專利之技術特徵所致,故此輔助性主張也可能會有主觀上之認定不同。
綜上,進步性之判斷方法最主要的就是先看先前技術是否得以明顯結合,接著判斷結合後的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差異性,並且可利用輔助性證明資料主張其進步性。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