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不動產被假扣押,抵押權人仍可聲請強制執行
許仁豪律師
客戶陳女士來所洽談:
朋友向我借了一筆錢,並提供房地讓我設定第三順位的抵押權,沒想到後來朋友周轉不靈,沒有辦法如數還我錢,我想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追回我借他的錢,請問:我應該如何進行求償?因為朋友的房地現在被假扣押中,我是否還可以主張強制執行?
本所許仁豪律師答覆:
由於妳是房地的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因此妳可以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取償即可。
不過,礙於你的抵押權順位僅是第三順位,依民法第874條的規定,抵押物賣得的價金,是按照抵押權成立的次序來分配,也就是說必須先分配給在前的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以後,如果還有剩餘價金才能分配給妳,因此在實施強制執行前,建議對於妳朋友的房地可能拍賣的價格,應該有所評估,以免發生拍賣的價金都被在前順位的抵押權人優先分配,自己卻分文未受清償,到頭來做了白工。
至於雖然妳朋友的房地因為被假扣押而暫時無法任意移轉、處分,但是並不表示妳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的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參與分配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妳還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只不過法院不需要再重複一次查封的動作,就可以直接進行拍賣換價的程序,等到將來拍賣換得價金以後,如果優先分配給妳及其他抵押權人的債權以後,還有剩餘可供分配的金額,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分別將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應受分配的金額予以提存或者與其他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