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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合法或不合法?法院程序學問大

 

上訴合法或不合法?法院程序學問大
簡翊玹律師
 
一個看似單純的法律程序,在進了法院之後都有可能會充滿不確定因素。
 
A小姐請求B公司返還300萬元,一審獲得全部勝訴的判決,B公司在5月21日收到訴狀,按照上訴期日的計算,應該是在6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上訴。
 
結果B公司在6月10日晚上9點鐘,才將訴狀以「雙掛號」遞交給台北的北門夜間郵局,一直到6月14日,訴狀才寄達法院。
 
B公司的上訴被地院裁定駁回之後,提起「抗告」,說明B公司之所遲誤,是因為中華郵政的作業疏失,是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遲誤上訴期間,因而聲請回復原狀。
 
B公司抗告成功,使得一件原本可以確定的案子,又變得不確定,A小姐遲遲要不到B公司欠她的300萬元。
 
A小姐當然也不甘示弱,針對B公司抗告成功一事,也提出了抗告,全案移送到上級審的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先是做出了第一次裁定,認為雙方主張都無理由,不過士林地院和台北地院之間應該要扣掉兩天的在途期間又遇到假日,所以上訴期滿之日是6/14,上訴人並沒有遲誤上訴期間,把A小姐的抗告駁回。
 
A小姐委任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認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士林地院和台北地院根本不應扣除在途期間,結果高等法院可能發現真的算錯了便默默再做了第二次裁定,駁回B公司回復原狀的聲請。
 
針對第一個裁定,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由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而第二個裁定,B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抗告,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幾經波折,最後這個案件最高法院確定B公司因為逾越上訴期間而失去了上訴權。
 
本案例其實很明顯的,是B公司遲誤了上訴的期間,一個遲誤上訴期間的案件,本來就應該很快確定下來,A小姐接下來應該要處理的,應該是要B公司清償債務,並向B公司執行。原本是很簡單的過程,卻因為B公司不斷抗告,加上高等法院因為一時不慎適用法規錯誤,致使一件看似容易的案件,拖了許久才確定。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的每一個小細節,都不能疏忽,一個看似穩操勝券的案件,往往也有可能會出現「程咬金」,出現有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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