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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暨簡易區別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三法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台灣現行關於智慧財產業務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職掌包括下列八大事項 :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事項。
對一般大眾而言較常遇到的智慧財產法律為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因此對於上述三法作出簡易比較,以便讀者能夠具有概括之瞭解。
專利法 :
1.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2.權利主體為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人。
3.權利客體為(1)發明(2)新型(3)新式樣。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申請、審查、審定、公告。
5.權利期間為(1)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2)新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3)新式樣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商標法 :
1.立法目的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2.權利主體為商標註冊申請人與商標權受讓人。
3.權利客體(1)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申請、審查、核准、註冊、公告。
5.權利期間為(1)自商標註冊公告日起,由商標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其間為十年(2)商標權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十年。
著作權法 :
1.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2.權利主體為作者之概念。
3.權利客體為(1)語文(2)音樂(3)戲劇及舞蹈(4)美術(5)攝影(6)圖形(7)視聽(8)錄音(9)建築(10)電腦程式。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創作完成自動發生。
5.權利期間為(1)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死後50年(2)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著作,該著作權存續為該著作發表後50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商標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1
商標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2
著作權法(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17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99、112、134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18、95、159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60-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