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台灣2003年修正專利法後,已經全面的除罪化,所以目前專利法中已經沒有刑罰之規定,因此專利侵害只能依民事救濟之方式。
台灣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因此,在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三種請求權,依序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而前者係指過去之侵害,中者係指現在之侵害,而後者則指對於未來之侵害防範。
對於上述請求權人之限制,以具有該專利權之專利權人為主,而經由專利權人授權後之專屬授權人及契約另有約定之情況,均可請求之。(專利法第84條第2項)而請求的方式具有下列三大項 :
一、銷毀或其他處置(專利法第84條第3項)
二、表示姓名或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專利法第84條第4項)
三、判決書之登報,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專利法第89條)
專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要件,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但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暨專利法第56、57、79及87等條文觀之,主張他人侵害專利,須就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方法專利則為相反的由被告提出反證。而對於行為不法、損害之發生、加害行為與損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均為損害賠償之要件,另外亦有該專利須專利證書號之標示(專利法第79條)之限制。
專利侵害的賠償範圍則明文規定於專利法第85條,專利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時 :
一、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但假若不能提供證據或方法證明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專利權受侵害後實施同 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照侵害人因該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且侵害人無法舉證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上述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
(一)具體損害(第1款前段)
(二)差額(第1款但書)
(三)總利益(第2款前段)
(四)總銷售額(第2段後款)
假若發明人業務上的信譽因專利權受侵害而有所減損時,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假若是故意,法院亦可依照侵害的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可以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受專利權侵害之專利請求權人的請求時效,區分為二,自請求權人知道有這個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不行使,亦同(專利法第84條第5項)。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曾陳明汝,兩岸暨歐美專利法,二版,台北,學林,2004年,第190-207頁。
楊崇森,專利法理論與應用,二版,台北,三民,2007年,第475-516頁。
劉國讚,專利實務論,台北,元照,2009年,第429-466頁。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三版,2010年,第264-274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211-213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25-333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124-128頁。
CHIEN Min-Cheng(簡敏丞), Etude de la protection par le brevet des techniques relatives aux semi-conducteurs,半導體相關技術之專利保護,
Madame Joanna Schmidt-Szalewski, professeur émérite à l’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Madame Shu-Yu Zeng, Professeur à l’université nationale de la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Co-directrice),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名譽教授Joanna Schmidt-Szalewski暨台灣國防大學曾淑瑜教授雙聯指導博士論文,2011年,第354-3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