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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可以投書媒體

受刑人是否可以投書媒體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8-17

 

 

壹、 事實概要:

 

陳水扁在獄中想投書媒體,北監認為內容無助社會公益,退回給陳水扁,不予寄出。

 

 

貳、 相關規定:

 

監獄行刑法
第66條:(發受書信之檢閱及限制)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81條第3項: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參、 北監不許陳水扁投書媒體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一、就陳水扁投書媒體被獄方退回的個案來說,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但何謂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乃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以妨礙監獄信譽為理由限制受刑人發信投稿,是否會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尚有待商榷。然而我國至今尚未有受刑人訴訟案件,尚無法得知實務或大法官之看法結論為何,僅有行政機關自行認定。

 

二、由於國內尚無就受刑人的情況發展足以認定的標準,若參考美國法來探討,依美國最高法院於Turner v. Safley案表示,受刑人享有言論自由,但範圍比一般人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受限制,獄方對受刑人的言論自由,如收發信件等所加的限制措施,與矯治機關的紀律和安全和矯治目的有合理的關連性,即為合憲。
此案例對外投書媒體屬於向外發信,並不如寄入監獄內的信可能藏有危險物品,或是會像寄入監獄內的文宣品到處流傳而引發獄中不安效應,因此對於監獄內部的治安而言,應不致構成危險。

 

至於若北監退回陳水扁投書,誠如媒體所報導,係因無益於「社會教化」,則以監獄矯治目的而言,教化應指使受刑人將來能夠復歸社會的教化,而非指以受刑人的行為,來教化社會大眾。因此獄方限制陳水扁投書的理由,亦非合理的矯治目的,恐有違憲法保障受刑人言論自由之意旨。

 

 

參考資料:
1.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5/today-p4.htm (last visited on 2012/08/17)
2.監獄行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40001
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40002
4.美國最高法院判決Turner v. Safley, 482 U.S. 78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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