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日本商標制度

日本商標制度
商標程序助理 陳芃
2012-09-25


日本於1960年制定商標法,1975年修正後,於1976年正式生效。2006年為最新修訂。

一、    國際組織

(一)    巴黎公約
(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三)    里斯本協定

二、    申請所需資料

(一)    委任書
(二)    商標圖樣五份
(三)    優先權證明文件

三、    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案提出後先經過程序審查,文件資料備齊後,始進行公告。公告二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申請案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須同時提出正式公文及證據,證據可於提出異議後一個月內補齊。意義人為外國人時可再取得二個月的緩衝期。

四、    商標之種類

日本將商標定義為「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的形狀或其結合或與色彩的結合」。因此只允許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立體商標或其結合商標或與色彩結合的彩色商標。
日本之商標分為三種,
(一)    正商標:商標使用人第一次創用之商標。
(二)    聯合商標:同一商標所有人指定於同一或同類商品而商標近似者。
(三)    防護商標:同一商標所有人指定於性質近似商品而商標係與正商標同一者。

五、商標權之存續期間

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自註冊公告之日起10年,申請更新註冊可再延展10年,並可無限延展。惟若商標於註冊後三年未使用,如有任何第三者檢舉,商標局可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jpo.go.jp/。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