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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先申請原則
專利工程師 黃泰綾
2012-10-24
一、前言
專利是一種具有強烈排他性的權利,因此,國家基於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對每一個發明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不能重複授予專利。而我國是以專利提出申請的先後來決定專利的歸屬,此為先申請原則。
二、先申請原則之意涵
先提出申請的人可獲得專利權,先申請原則易於確定誰是發明人,且可避免發明人不確定的問題,也可以促使發明人盡速將其發明公開,以提升產業的發展。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可知,同一發明,當有二個申請案抑或是一個申請案一個專利,不論是不同日或同日提出申請,不論是不同或同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均只能對最先申請准予專利,不得准予二個專利。
三、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二個發明申請案的處理原則
發明專利為請求審查制,故適用專利法第三十一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請求實體審查為前題。茲以所有申請案均已提出實質審查為基準點,分別敘述公告與否的處理原則:
(一)所有申請案均尚未公告
若所有申請案經過實質審查後,得准予專利者,應就所有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若申請人未擇一申請,且仍認定為同一發明時,應依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若有其他核駁理由,應發出審查意見函,除該核駁理由外,並應一併敘明該申請案與其他申請案為同一發明,於指定期限屆滿後,視相關申請案之補充、修正、撤回、申復等情況繼續審查。
(二)其中一申請案已經公告
若其他申請案得准予專利者,應就所有相關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若申請人選擇該已公告之專利案,其他申請案應不予專利;若申請人未選擇該已公告之專利案,應依職權撤銷該專利案,始能核准另一申請案。若申請人未擇一申請,且仍認定為同一發明時,應依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依職權撤銷該已公告之專利案並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
四、結語
若是承認一個發明可以有多個專利,那麼專利權的主張就會造成混亂,因此為避免過於擴張專利權,我國基於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對每一個發明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不能重複授予專利,並以專利提出申請的先後順序來決定專利的歸屬。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46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第三版,第148頁至第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