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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查制度
專利工程師 李致遠
2012-12-04
各國發展的專利審查制度有:一、全面審查制;二、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三、檢索與審查分離制;四、形式審查制。以下就前三者討論
一、全面審查制
全面審查制係指對於所有申請案逐案審查,審查過程中申請案內容為機密,直到審查獲准其內容才公告於專利公報(審查否准則資料不公開)。此制度優點為後續爭端較少,但缺點則是當申請案件極多時,審查人力將難以負荷。
二、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為目前我國審查制度。早期公開指申請案提出後經過一定法定時間(我國為申請之次日起18個月,若主張優先權則以優先權次日算起)後,即解除秘密狀態,使社會大眾得以避免重複研究。因為在全面審查制下,平均一案審查約需2~3年,因而造成重複研究與重複申請的案件變多,引起審查更延遲的惡性循環,早期公開可避免此情況。請求審查指在申請案件申請的次日起三年(專 37),必須有人(可為任何人,不限於專利申請人)提出實體審查的申請,才會進行實體審查。此制度可節省審查人力。
申請人可要求提早公開申請案,但不準延後公開。若在申請次日的15個月內撤回申請,則可不予公開。若在公開到專利權發生效力的期間,有第三人實施其專利,則發明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三、檢索與審查分離制
檢索與審查分離制指實體審查前審查員會先就申請專利進行先前技術的檢索與調查,完成後發與申請人一份檢索報告,申請人取得報告後可於新穎性和進步性的考量決定是否繼續申請實體審查,若覺得獲准專利的機會不大,則可不用再進行後續的實體審查。此法可節省申請人費用也可減輕審查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