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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國內優先權
專利工程師 李致遠
2012-12-07
前言
當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事後可能有相關的發明,想加入原來的案中,然而這些新事項可能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這時只能另提新案申請。然而對申請人而言,申請多個案件在費用上是不利的,因此申請人可以利用國內優先權的制度將案件併成一個案件申請。
主張國內優先權時機
依照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9條,有以下情事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經依第二十七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已經曾經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避免累積主張優先權為原則)。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依第一百零二條之改請案(若先申 請案是案件分割後的子案或改請案,則不得為另一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四、先申請案已經審定或處分者。
國內優先權的撤回
依照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9條,經申請人主張過國內優先權的先案,自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且在先案申請日起15個月後,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因為主張優先權的後案會包含先案內容,所以為了節省行政資源,在申請後案的情況下,撤回前案使前後案一併審理。
運用國內優先權時機
1.使專利權期間屆滿日期延後將近一年
專利權期限是由申請日起算,而主張國際優先權的先案在15個月後已經撤回,所以專利期限會由後案的申請日起算,如此便可使期限屆滿之日延後將近一年。
2.增加實施例支持原申請專利範圍
有時申請人在先申請主義的考量下,會在其發明說明的實施例僅有幾個的情況下就申請發明,但實際上發明說明無法充分支持申請專利範圍。為了避免審查時可能有不利情形,所以申請人可以在後來把新驗證的事例予以補充,以使說明內容可以支持專利範圍。
3.以上位概念取得更廣範圍的權利
申請人可能在申請案後發現專利範圍的某部份可以用上位概念來表達。比如說 一開始認為只有鐵可以使用,但後來發現所有金屬皆可使用,這時便可以提出後案來取得較廣範圍的權利。
4.符合發明單一性條件的併案申請
若申請人先前申請數個符合發明單一性的案件,則之後申請人可以將前幾案彙整後申請後案並主張優先權。
參考資料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p141~p144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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