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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穎性上下位概念判斷原則之討論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1
前言
在新穎性的判定基準中,當先前技術為下位概念時,因為其內容已經隱含或建議相關的技術手段可以適用於其所屬的上位概念,所以下位概念發明的公開,將使其所屬的上位概念發明不具新穎性。原則上,上位概念發明的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的新穎性。但是上位概念的概念範圍,必然會包含到下位概念,也就是說,後來的下位概念應該是隸屬在原先的上位概念範圍當中。由此看來,上位概念發明的公開應該也會影響到下位概念發明的新穎性。為何審查基準要如此,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幾個實例來理解。
In re Merz案和In re King案討論
在一九三八年美國,發明人改善製程而製造出純度較高的深藍色色素並申請專利,法院認為此物與原來之物相比,僅僅提高色素顏色的亮度,與原有色素並無不同,因此認定為同一物質,不具新穎性而不予專利;在一九三九年美國,發明人以新方式從檸檬汁提煉出結晶純化的維他命C,並認定其具有治療壞血症且提出專利申請,專利訴願暨爭議委員會認為,檸檬汁長久以來已知可以治療壞血症,因此不認為其符合新穎性而不予專利。以常理來看,從一物提煉出一純度較高的物質,雖仍可認定為同一物質,但看的出來這樣的技術是進步於原有技術且在實用上是有益於社會大眾的。舉例來說,維他命C雖是檸檬汁的成分之一且兩者皆有治療壞血症的功效,但高純度的維他命C具有遠大於檸檬汁所有的療效。以這個例子來看,檸檬汁可以視為維他命C的上位概念,這時我們若套用上述的審查基準就可以發現這樣在判斷上會變得合理。雖然維他命C包含在檸檬汁的概念範圍當中,但其精鍊在技術進展上、社會貢獻上仍然值得給予專利,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審查基準為什麼會是這樣訂了。
相關討論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發現,在物質的精鍊或是萃取時,儘管其概念範圍會隸屬在原有的概念範圍當中,但無論在技術進展或社會貢獻上,仍值得給予專利,不過並非所有案子皆符合此情況。舉例來說,”銅做成的棒子”與”某一金屬作成的棒子”相比,看不出其在技術進展或社會貢獻上有何幫助,而這樣的情況我們依然要有相關的審查基準來規範。實務上我們會以進步性來做相關的規範(上述兩個案子皆發生在仍沒有進步性概念的時代)。
結語
新穎性上下位概念判斷原則的制定方式,將部分的審定基準改由進步性決定。而新穎性則以,只要專利權利範圍在原件文義認定上不完全相同就具有新穎性,這種較寬鬆的方式審定,此作法將更能符合製程優化相關的申請專利審查。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3
專利法實施細則(民國93年施行)
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bde5aa98-77be-4c15-8941-d0bfff601182.pdf
新穎性要件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76/5/651048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