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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法 (新穎性)

加拿大專利法 (新穎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專員林春宏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 分子生物學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 資訊管理 碩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法律博士
2012-12-12

 

根據加拿大的憲法, 聯邦政府有專利的專屬管轄權。加拿大的專利法, 由聯邦政府立法, 制定專利的標準, 包括新穎性 (novelty), 非顯而易見性 (non-obviousness),  和效用性 (utility)。

 

新穎性的法定要求被立法在加拿大專利法的 28.2 節 (Section 28.2 of the Canadian Patent Act R.S.C., 1985, c. P-4)。該法規定了以下要求:

 

(1) 提出加拿大專利申請書中 (待決的專利申請) 專利要求的題材 (subject matter) 必須沒有被公開
(a) 超過一年, 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 或直接或間接從申請人獲得知識者, 在加拿大或其他國家公開
(b) 在專利要求之前, 被(a)段中沒有提到的人, 在加拿大或其他國家公開
(c) 在別的早一點提出申請加拿大專利的申請書裡, 而且申請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因此,第28.2節禁止專利申請, 如果申請人或透過申請人獲得知識者公開專利內容超過一年。  第28.2節也禁止專利申請, 如果其他人公開專利內容, 或已經有人在加拿大提出該專利申請, 而且申請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參考資料:

加拿大專利法的 28.2 節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4/page-17.html?term=public#s-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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