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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品種權與其和專利權之比較

淺談品種權與其和專利權之比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李致遠
20212-12-19

 

前言
20世紀初,植物的新品種開發和育種技術逐漸受到重視,其權利保障也開始為各國討論。我國植物研發的權利保障主要是以品種權來執行,以下簡介其申請所需要件以及與專利權比較和兩者可能對於產業的影響。

 

基本要件
一、新穎性
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其品種出現在本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
二、可區別性
指欲申請品種與目前市面流通的最接近品種相比,其性狀可以加以辨識和敘述。
三、一致性與穩定性
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穩定性則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此兩者確保植物個體在同一世代乃至不同世代間,性狀表現均能相同。

 

品種權與專利權差異
一、創新程度
品種權強調品種的外表性狀(characteristics)必須跟現存的有差異,而專利權則要求其技術特徵的差異。專利權要求技術相較原有要有進步性,品種權則無此要求。相較起來專利權對於創新的要求較高。
二、揭露程度
申請品種權時不用將詳細描述育成或發現經過,但申請專利則需描述相關資訊。專利權對於接露的要求較高。
三、保護範圍
品種權保護的是具可區別特定性狀的植物品種本身,此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專利權保護任何具可專利性的植物、產物、相關方法或用途。相較起來專利權保護的範圍和自由度較大

 

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產業影響討論
因為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種種差異,導致兩者對於產業會有不同的影響。同樣申請一個案件,因為創新程度等要求,專利權的難度會較品種權高出許多,舉例來說,使用基本育種方法的新品種可申請品種權,但因為技術不具進步性,所以無法申請專利。又由於品種權只要是新品種就可以申請,不會去追朔過去的技術,所以對於中小型研發產業是較具彈性,舉例來說,一企業可以沿用市場上已有的優良品種來開發新品種,而不用顧忌侵權。專利權因為其保護的範圍和自由度較大,所以對於大型企業對於智財權佈局較有幫助。整體看來品種權對於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市場較為友善,而專利權對於大企業則有更多的操作空間。

 

結語
近來專利法對於植物部分的開放引起社會各界不少爭議,了解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特性以及對產業的可能影響,將可幫助我們釐清相關的議題並擬定最適合的策略。

 

參考資料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台灣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及現況
http://coa.cpc.org.tw/edu/class/doc/98/09807/01%E6%A4%8D%E7%89%A9%E5%93%81%E7%A8%AE%E6%AC%8A%E5%88%B6%E5%BA%A6%E5%8F%8A%E7%8F%BE%E6%B3%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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