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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個月內。 繳納證書費和年費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繳費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 發明專利審定核准,逾期繳費者,繳納證書費和兩倍年費的期限。
第七十條第二項 補繳期限屆滿後 一年內 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年費的期限。
第八十條第二項 撤回舉發通知送達專利權人後 十日內 專利專責機關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表示反對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二年  十年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的請求權消滅時間。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 逾三十日 改請專利類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間互相改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請案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逾三十日 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六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個月、十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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