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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的繳納
專利年費的繳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 前言: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或維護費,才會公告並授予專利權。擁有專利權期間,每年都得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
二、 專利年費: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專利權,並頒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且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另從公開到公告之期間,依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有暫時性保護性質的補償金請求權,彌補申請人因早期公開制度使其發明內容解除秘密而公眾得以知悉,但不代表此一時間申請人已可行使專利權。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是故,從申請日到公告日,不存在行使專利權的問題。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如果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給予專利權者,擁有排他效力之權利,即受國家法律保護。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考量下,核准專利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世界各國皆然。
第九十三條:「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第一年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至於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則可逐年繳納或一次繳納數年,專利年費之繳納期限為當年期開始前。繳納專利年費無待通知,專利權人應自行負擔繳納之義務及承擔未納費之效果。倘未於屆期前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如繳納數年後,中途有拋棄專利權或專利權被撤銷者,得申請退還未屆期部分之年費。
三、 逾期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
在舊法施行期間,逾期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並無救濟管道,申請人將喪失辛苦申請所得的專利權。現行新法予以放寬: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非因故意,包括過失所致者,申請復權提出繳費領證之申請時,仍然歸責於申請人,所以須同時繳納證書費及加倍繳納第1年專利年費,以為救濟。
四、 逾期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
第九十四條:「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為專利年費之繳納及逾期補繳之規定。專利年費除第1年專利年費為取得專利權之條件外,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亦應持續依限繳納,始得維持專利權。專利年費原則上以專利權人為繳納義務人,並應承擔未繳專利年費所生之失權效果。6個月緩衝期內繳納之年費,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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