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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簡述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10

一、 前言

被譽為安倍維新的日本安倍晉三政府,所執行的經濟政策之“三支箭”全力推行日本經濟再生,帶領日本景氣漸漸復甦中。而在今年6月經濟增長戰略會議中,更提出5年內希望將日本的技術力提升至世界第一的目標。更重要,希望藉由「專利審批快速通道」與外國智財局締結協定,透過方便迅速獲得專利之方式,鼓勵海外企業申請日本專利強化日本之產業國際競爭力。目前日本已與美國、中國、德國等28個國家簽署協定,簽署國家數目仍在持續增加。
台日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試行計畫,自101年5月起開始實施且成效顯著,而103年已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

二、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1)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
1. 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之後。
2. 提供第二申請局上述資料,使第二申請局得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案件審查。

(2) 已公開專利申請案才可以提出PPH申請:
為符合專利制度申請案公開的精神,避免利用PPH作為申請案件核准之試探,在尚未公開前撤回專利案件之申請,違反專利制度意義,否則應於提出PPH時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申請。
1. 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
2. 新型和設計專利不適用PPH。

三、 增強型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相較於一般型PPH,屬於國際間簽訂PPH類型中的進階增強版,可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寬廣:
1. 不再受限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
2. 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PPH審查。
在增強型PPH中為達加速審查之精神,原第一申請局非限定台灣或日本,取決於審查結果快慢以作為依據。假設台灣申請案依據PPH到日本提出專利申請,但日本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就可以據此回來向智慧財產局提出PPH的申請,以加速審查。

四、 請求項之充分對應

根據智財局對於PPH中之解釋:
1. 可核准的請求項,「範圍相同或更為限縮」。
2. 所謂「範圍相同」:指請求項範圍完全相同或僅有翻譯文字差異。
3. 所謂「範圍更為限縮」:指將對應之外國對應申請案請求項進一步加入為說明書所支持之另外技術特徵,即作進一步限定之修正,此類請求項請儘量以附屬項形式請求。

五、 結語

近年來各國均以互相簽署通過PPH方式來加速審查,除了吸引更多企業願意申請意願,同時也是一個國家國際競爭力重要指標;我國智財局近年也與他國開始簽署PPH,藉由雙方專利局相互利用檢索與審查,以加速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速度、更間接提升我國整體專利品質。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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