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發明單一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2
一、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以數個技術內容能否包裝於一發明專利以作申請,其辦別拿捏準則在專利法規上稱之「單一性」。
二、 單一性之概念
「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所謂技術上相互關聯,在於是否具有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其可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相較於先前技術而能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
三、 同範疇之獨立項
依據專利法,各發明之標的同為“物之發明”或者同為“方法之發明”二種同範疇,而彼此間具有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
1. 二個以上發明具相同技術特徵
具相同技術特徵,像是特定構造之軸承與相同構造軸承之變速箱,其相同技術特徵為軸承。相同地,高分子化合物A與高分子化合物A組成之容器,其相同技術特徵為高分子化合物A。
2. 二個以上發明具對應技術特徵
對應技術特徵,指二個以上發明技術透過經由特定動作功能後讓彼此達成另一功能運作,即判別其技術上具關聯性;所以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即所謂「廣義發明」概念。例如螺帽與螺栓是具技術上關聯性,因為螺帽與螺栓透過螺合動作可使二者結合,故特定形狀陰、陽螺紋二者間具對應的技術特徵。另外,具凸起握持之鋼筆與上方凹陷承座部之紙鎮,因為鋼筆收納時可卡合於紙鎮承座部,故凸起握持與凹陷承座部是對應的技術特徵。
四、 不同範疇之獨立項
依據專利法,各發明之標的分別包含物及方法二種不同範疇,而彼此間具有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其中方法又分成“製造”與“用途”二種:
1. 物與製造該物之方法
一獨立項為物之發明,另一獨立項為製造該物之方法的方法發明時,其中相同技術特徵即為該物。例如一種鈦合金X、一種鈦合金X之製造方法、及一種眼鏡框架,其相同技術特徵均為鈦合金X。
2. 物與該物之用途
一獨立項為物之發明,另一獨立項為該物之用途的方法發明。其中使用該物為限定該用途之技術特徵時,相同技術特徵即為該物。例如一具特定構造之烤漆噴頭與利用特定構造之烤漆,其相同技術特徵為烤漆噴頭。
五、 結語
審查委員判斷一發明是否具單一性,攸關可否一案申請或必須分割作為另一申請,若具發明單一性後,才進一步探討發明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所以單一性為申請專利過程中之首要審視條件。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