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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15

五、 專利要件:
1. 產業利用性:電腦軟體應用之技術領域相當廣泛,為解決某一課題,利用電腦軟體相關技術可能達陣。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具產業利用性。
2. 進步性:
(1) 技術領域之轉用:
電腦軟體技術之程序(方法)或結構(裝置),通常不受限於所應用之領域而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效果。若技術領域之轉用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者,則該發明具進步性。
(2) 公知技術特徵之附加或置換:
將公知的技術特徵附加於先前技術,或將公知的技術特徵等效置換先前技術中之技術特徵的發明,若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技術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則該發明具有進步性。
(3) 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開發一套系統通常必須經過設計規劃、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的程序,對於利用通常之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手法即能將先前技術所進行之交易活動或商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輕易完成,則該發明不具有進步性。
(4) 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
對於單純利用軟體實現既有硬體電路之功能,並未解決任何軟體化過程之問題的發明,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則該發明不具有進步性。
(5)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
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發明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其專利要件之審查原則上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為之。因此,審查發明請求項之新穎性時,單一先前技術仍需揭露請求項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始能認定不具新穎性。

參考資料:
1.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3年出版)。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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