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申請以外文本提出之規定: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2
一、外文本提出日
中華民國專利以專利說明書之繁體中文本取得申請日為原則,例外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但僅限外文種類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是西班牙文,若語文種類不符規定,智慧財產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將合於外文本補正之日期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1.1 申請日規定
中文本,乃謂申請人先行以外文本提出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並於期間內補正之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專利法允許以外文本提出,但仍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後,專利說明書之申請日即能以外文本提出日為該案之申請日;若未能在智慧財產局指定之期限內提出中文本補正者,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若補正中文本時間超過指定期限,仍未收到專利不予受理之處分,則以補正中文本之時間為申請日。
二、外文本規定
外文本以單一語文為原則,除非以技術用語必要時,得以附註其他外文原名。
申請人先後提出二種不同外語者,以最先提出之外文本為準。除非申請人申請時聲明以後者為準,以申請人聲明之外文本為準。然申請人同時提出二份外文本者,應限期擇一申請,若屆期未擇一者,該申請案不予受理。
外文本之提出在於確認取得申請日的技術揭露範圍,不在於合於格式是否與審查基準之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一致;但外文本不得修正,只須得於補正之中文本提出時,不超過原外文本之技術揭露範圍即可。
三、中文本補正
申請人於前述提出之補正中文本者,若形式審查上欠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必要文件,或是缺頁、缺圖式等,因中文本不齊備,將指定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若於指定期限補正,將以外文本提出日為申請日。
然中文本之缺漏,若源自於外文本之缺漏,需依「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處理,不得逕自補正中文本缺漏之部分。若中文補正本發生缺頁、缺圖等情況,申請人亦可於指定期限內申復係依外文本據實翻譯,與實質技術內容無關而不需補正;然若屆時未申復者,該申請案將不予受理。而在不予受理處分前,申復補正者,則以補正日為該案申請日。
3.1 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
若形式上檢核即發現缺頁、缺圖等情況,將限期申請人補正,若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則將不予受理該申請案。
外文本若經檢核已發現缺頁、缺圖等情況或經申請人自行發現補正者,若申請人已經提出中文本之補正在前,應另行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而超過期限、在得不受理處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 專利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