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邊服務貿易協定對我國可能之衝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文政
2014.11.25
一、 前言
許多人對於太陽花運動引發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爭議,記憶猶新。一時間,服務貿易協定似乎成了一種人們眼中的毒藥。然而,實際上目前國際間最受矚目的服務貿易協定,是「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談判 ,我國也是談判國之一,你知道嗎?
所謂的複邊協定,國人最熟知的,應該是日前APEC會議中美中兩強達成共識的「複邊資訊科技協定第二代」(Informational Technology Agreement II, ITA II)談判 。然而,實際上相較於以擴大IT產品零關稅的內容的「複邊資訊科技協定第二代」(ITA II)談判,「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ISA)可能引發的爭議更深。本文的目的,是在進入更複雜的複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爭議前,幫助企業與民眾先了解,何謂複邊貿易協定,「複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始末。
二、 緣起
眾人皆知由於WTO杜哈回合談判十年來的停頓,使各國紛紛改採其他路徑,追求更多的貿易自由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是其中一種,另一種就是在WTO框架下、效法ITA模式,走複邊協定模式,邀集特定部門下的貿易大國而非全體會員國,締結複邊貿易協定。一度,針對印度杯葛下的「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美國也曾考慮改採複邊模式 ,若非日前美國與印度終於就印度堅持的糧食補貼計畫達成協議,關務便捷化協定可能成為第四個進行中的複邊貿易協定談判。
簡單來說,介於多邊與雙邊(區域)兩種不同的貿易協定談判模式之間,有一種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談判模式,它也是在WTO框架下談判,不同於多邊模式,它不需要所有WTO會員國參加,不同於習見的雙邊模式(區域或自由貿易協定),它的效力不僅僅止於締約國,可以擴及全球 。目前全球正在進行中的三個複邊貿易協定談判分別為:「資訊科技協定第二代」(ITA II)談判、「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以及「環境商品協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EGA )談判 。
根據2011年11月WTO第八次部長會議決議,允許各國先就容易完成的貿易協定談判達成合意,不再受「全體包裹」(single undertaking)談判模式限制,因此開啟了第二代的複邊貿易談判。其中,TISA由大方向同一、但細部具體立場分歧的「真正之友」(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談判聯盟包含美國、歐盟、我國、香港等WTO會員發動,目標在追求更進一步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目前談判參與會員已達全球服務貿易額的2/3,預計當中國大陸與印度加入後,可望突破作為關鍵多數─全球服務貿易額的90%、此一ITA模式下可望對全體會員國開放的複邊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最低門檻,目前中國大陸已表態要加入談判 。
三、 服務業與服務貿易對全球經濟的重要性
服務貿易對全球貿易成長的重要性,自1980年代起已超越貨品貿易 。根據OECD之研究,目前服務業約占全球GDP的68%,其中成熟經濟體約占70%,開發中經濟體約占50%。服務業在歐盟雇用的就業人口占68%,美國更高達80%。然而,相較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的貿易障礙仍然相當高,特別是開發中會員的國內市場 。因此, TISA確有帶動全球經濟成長並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
四、 TISA可能的內容與對我國的可能衝擊
相較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各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下的開放規模相當有限,除同採最惠國待遇原則外 ,各會員國可以在承諾表中選擇本國欲開放的服務產業(正面表列,positive approach),而非如貨品原則上採全面開放。此外,即便開放,各會員國可以用數量限制模式(例如當地提供服務子公司的外人投資或持股比例上限)控制市場開放程度 ,並且只有在承諾表中開放的服務產業才有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 。
不同於GATS,原則上TISA採負面表列模式(negative approach),亦即只用例外條款列出不開放的服務產業,否則原則上都開放。意思是,許多專業服務包括醫療、法律、會計等在內,可能都會開放。而且如採ITA模式,是對全球所有會員國開放,不限於TISA締約國。
簡單來說,服務貿易除向有爭議自然人移動與法人設立外,還可能引發服務外包模式,將服務商機外包給外國高技術勞工,造成工作機會移轉。服務外包的正面效應是,勞動供給增加、勞動所得下跌、資本報酬增加,而只有當資本所得大於勞工所得減少時,整體GDP才是增加。服務外包的負面效應尚有,因為技術移轉,先進國與開發中國家之比較利益差距縮小,運用傳統的貿易理論分析後,貿易利得將下降。且資本報酬增加、勞動所得下跌只對資本家有利,將引發更嚴重的所得重分配問題 。
儘管從經濟的觀點出發,服務貿易引發的服務外包未必有利於我國,然而從國際關係的角度出發,參加複邊貿易協定談判,仍具有如下利益:
其一、因為複邊協定談判參加國較少,各國間容易達成合意,不同於杜哈全球談判,只要一百五十餘國中一國不同意談判就停擺;
其二、參加國俱為全球服務貿易大國,等於由實質參與國來更新全球服務貿易規則,一旦參與國全體的貿易額超過全球貿易額一定門檻,即以最惠國待遇普及所有WTO會員,因此不需要或其他非談判方會員同意去修改現行WTO全球貿易規則;
其三、我國締約不受北京干預,不同於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時,可能受北京影響或反對;
其四、在 WTO 框架下,我國亦是正式會員,可以使用全球最具強制力的WTO 爭端解決規則,為廠商排除貿易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