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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致人死傷」係客觀構成要件亦或是客觀處罰條件
實習律師 蘇思鴻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致人死傷」係客觀構成要件亦或是客觀處罰條件

某甲開車進入大樓地下停車場,正欲倒車入位時,不慎撞壞在旁汽車之保險桿及方向燈,甲眼見四下無人深怕遭受民事追償,旋即開車離去孰不知在旁汽車中之某乙正彎身拾取掉落駕駛座旁的隨身物,某乙經此一撞額頭明顯瘀青,探頭查看,某甲早已揚長而去,某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遺棄罪否?

爭點解析
我國原則上為一成文法國家,刑法係沿襲德國刑法,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而構成要件又可分為客觀之構成要件和主觀的構成要件,但之所以做如此區分,僅係為了檢討犯罪是否成立之便,構成要件本身是中性的。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情狀、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主觀構成要件為故意或過失。一般情形如果構成要件該當需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本題行為人甲客觀上有致人於傷,但主觀上並無預見且故意為之,至多為過失,然本罪無處罰過失,依此甲並不構成本罪。而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乃不法、罪責以外的犯罪成立要件,不管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只要客觀上有此情狀犯罪即成立,例如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致人於死或重傷即為客觀處罰條件。之所以做如此認定係因聚眾鬥毆在場助勢具有高度危險性,認定成罪與否有其難度,一旦客觀上致人於死或重傷即構成本罪,不再深究主觀上是否出於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而在場助勢,本題於此有其雷同之處。

結論
本題情形實務於上揭見解皆有採之,採客觀構成要件者,無疑係嚴守主客觀構成要件需一致,做這樣的認定對行為人有利,一如本題情形,一旦行為人抗辯其不知某乙於車內,即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構成肇事遺棄罪,至多構成普通過失傷害罪,但採此見解極易造成行為人脫罪的藉口,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否知悉某乙在車內,極難證明,單憑某甲空言,即可脫免本罪,絕非本罪所由設之目的。管見以為本罪在於保護他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故不論發生何種事故,行為人皆要下車查看〈即使係車損,亦有確認民事賠償的問題〉,以確保該法益〈參刑法第185條之4之立法目的〉,否則易造成行為人以此為由逃避該罪之責。

參最高法院98年台上7842號判決
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73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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