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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智慧局11月公告專利規則修正摘要
11月,印度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之規則修正,根據專利法1970修正專利規則(Patent Rules 2003)。公告G.S.R. 689(E)、以及公告G.S.R. 652(E)分別修正有關官方費用收費、與優先權申請作業事項。規則解釋了申請程序規則,修已經公告後生效。以下分別摘要說明主要修正部分[1]:
一、公告 G.S.R. 689(E) 有關官方費用之收費:
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將專利申請權移轉給另一位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之申請人時,若因為規模差異在收取費用上有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官方費用與對其他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費用有所差異,應在請求移轉申請權的同時由新的申請人補齊官方規費。
另外,並加新增規定。若一間已經提出申請的新創或小實體,在由主觀機關審查時因為時間到期、或因為營運規模超過原有主管機關認定的財務門檻限制時,不須補繳上述官方規費之差額。
二、公告 G.S.R. 652(E) 有關優先權申請作業:
若申請人提出以印度為指定國的國際申請案,未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第17.1條(a)(b)(b-bis)之規定要求,根據該條約第17.1條之(d),申請人應依規定在印度智慧局規則第20條之(4)法定期限屆滿前,提交優先權文件。
若專利合作條約第51條bis 1第(e)項第(i)、(ii)款適用,申請人應依期限提交其或其委託代理人確認過合於規定之英文翻譯本。
若前述規則未適用,智慧局應要求申請人在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所需之優先權文件或翻譯,若申請人未依規定提交文件,申請應視為未提出(disregarded)。另外,印度智慧局也對應修正表單。
以上公告僅為報導摘譯參考,實際修正之規定仍依官方為準。若有興趣進一步了解印度或其他國家之專利申請,歡迎與本所連繫,由專家為您服務。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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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tents (Amendment) Rules, 2020 http://www.ipindia.nic.in/newsdetail.htm?713 (Latest viewed: 2020/12/21), Patents (2nd Amendment) Rules, 2020 http://www.ipindia.nic.in/newsdetail.htm?714 (Latest viewed: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