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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提供證據
經12月15日行政會議決議[1],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將允許透過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 VICO)方式提供證據,同時對應修正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第117、118條。修正之規則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代表未來無論是否有舉行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都可以採VICO方式向EPO提供證據。
依據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2],EPO或相關人可依是否有必要透過VICO條件決定提交證據的方式,並註明日期、時間、地點與舉行方式。在證人或專家收到上述舉行證據提交程序的召集通知(Notice of Summon)後2個月內,必須給予證詞。根據官方通知,若口頭審理程序是以VICO方式舉行,則證據提交程序也必須透過VICO方式辦理。
EPO並發布公告,以下摘要EPO公布之VICO證據提供作業說明[3]:
一、收到召集通知(Summon Notice):
應在收到通之2周內以書面回覆EPO是否參加程序以證人身分出席並作證,並說明作證時使用之語言(Language)。另外,以另外書面告知EPO寄送會議連結與電話號碼之聯繫方式。EPO視相關資訊為機密資訊。
二、口頭程序開始前(Before the Oral Proceedings):
三、口頭程序當日(On the day of the ora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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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PO allows the taking of evidence by VICO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223.html (Latest viewed: 2020/12/23).
[2] OJ 2020-12-12 A132.
[3]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nstructions for witnesses giving evidence by videocon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