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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舉發案聽證作業方案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於2月8日公告起即日實施[1]。舉發案件中,智慧財產局允許聽證目的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機會。本次修正新增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聽證程序進行等規定。
為明確專利救濟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7年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若行政機關有依法或認為有必要者,得舉行聽證。並且,依第54至56條規定有關聽證舉行之程序。
其中,參與程序的人員主要可分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主持人。主持人由承審審查人員中指派,當事人為舉發與被舉發人,而利害關係人則可以為因專利權存否影響權益之人。
本次修正主要刪除 9.聽證程序進行規定中當事人資料或聽證陳述書之提出期限規定,並於4.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增列相應要求。
實質上,規定文字強調智慧財產局將文件或證據轉送對造之責,也說明當事人僅得依通知函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此外,若對原舉發理由或具體事實與證據關係者有變更,也將依法不予審酌。
除了明確文件資料提交的要求,本次修正也提升外國人士使用程序的便利性,於14.聽證之語言規定,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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