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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首次公告兩項共同實施規則
共同實施規則(Common Practice, CP)是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各會員國國家智慧財產局取得行政措施一致性的措施[1]。EPO的會員國也已經在共同議案下,同意了共同實施規則。
EPO首次發布的兩個共同實施規則,分別有關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以及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經由會員國在12月EPO行政委員會會議上支持。
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表示,「個人非常高興在整合計畫中宣布此項里程碑(Milestone)。」並表示,「我們了解到公司與發明人在尋求專利保護時,會遭遇不同國家專利局以及EPO實務操作不同之困難,這將使歐洲專利系統變得複雜,並使成本與不便利性增加。」
在議案下,EPO2019年擬定的部分策略計劃2023中,由國家專利局、EPO與產業與智慧財產專業領域代表,選定了六個共同實務領域。這些獲選的領域被認為經由提升EPO與歐洲國家智慧局操作一致性,更有可能為使用者與專利局帶來可見的效益。
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2]
此規則非旨在協調不具單一性實質審查及其後果,此規則目的在改善專利局之間的對話品質。藉由共同規則,當不具單一性作為駁回事由被提出時,將明確相關的資訊範圍能使申請人了解不具單一性審查之結果與審查人員做出決定之理由。
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Inventors)[3]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會員國要求在專利核准程序中發明人指定發明人。此重要程序,經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4條與EPC第62條規定,確保發明人在申請中被提及。
進一步,工作小組發現在EPC或國家法指定發明人程序當中包含了大量要件。因此,若要實行此共同規則,將可能需要修訂可行的法規架構。為此,會員國仍能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共同實施規則,惟計畫仍盡可能促使更多會員國同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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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智慧局年報或統計:
一、申請歐洲專利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簡介
二、歐洲專利單一性 歐洲專利單一性審查及程序
三、EPO與會員國關係 歐洲專利如何在指定國生效
[1] Working together to simplify the patent system: First common practices agreed by EPO member states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1/20210212a.html (Latest viewed: 2021/02/20).
[2] EPO. Common practice as regards the 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 (Dec. 2020)
[3] EPO. Common practice as regards the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Dec.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