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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來所提問:本公司因經營不善,將結束營業,但又擔心將來負責人會有法律上責任,該如何處理?

 

客戶來所提問:本公司因經營不善,將結束營業,但又擔心將來負責人會有法律上責任,該如何處理?
陳柏舟律師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解散原因,有法定解散、強制解散及任意散解,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而欲結束營業,依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能決議解散。決議解散後,應於十五日內辦理解散登記並辦理申報營業稅,四十五日內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而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解散後應仍應依公司法第322條以下進行清算程序,於檢查公司財產、催報債權、了結現務後,始能清償債務,再將賸餘之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
 
清算人(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並應於十五日內編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監察人審查,並請股東會承認,始能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並於十五日內向法院申報,辦理清算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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