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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案爭議之救濟途徑 

 

政府採購案爭議之救濟途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宜誠
2012-02-03
 
某公司總經理來所詢問,該公司承攬之某政府標案與該機關產生爭議,請問廠商有何合法救濟申訴管道?
 
答: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等事宜,其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若有爭議,廠商可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可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之審議判斷做成時,若對其不服,可提付仲裁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關於「履約、驗收」等事宜,其屬於民事合約事項,若有爭議,廠商應先與機關進行協調,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廠商可以書面向前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該調解若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但多數政府採購合約會特約要求廠商要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始能向仲裁機關提付仲裁。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關於「停權處分」,即於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其屬於行政處分。例如驗收不合格,而廠商未提異議、申訴時,機關自得予以停權。反之,如廠商已對驗收不合格提出異議、申訴時,則機關暫時不得停權,須待異議、申訴處理之結果而定。廠商於接獲停權通知後,可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若對異議的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為處理,可以書面向前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廠商未於時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不受理或作出申訴判斷認為該停權處分並無不當時,機關應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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