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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競業禁止條款應注意事項

 

企業競業禁止條款應注意事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柏舟律師
2012-01-09
 
某公司董事長來所詢問,若該公司希望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但又聽說此等契約未必有效,應注意何等事項?
 
答:
一般企業就為避免員工將來離職後,以在公司所學之專業,加入競爭對手之團隊,進而對於公司造成威脅,故常見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或是於勞動契約之中,加入競業禁止之條款,然而,此等契約條款之效力,往往在爭訟過程中,為企業與員工爭執之焦點,實務上最高法院僅以條款之「合理性」為判斷之依據,但具體之標準,則未見說明。
 
依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競業禁止此類限制員工行使權利或有重大不利益事項之條款,首應注意者,即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是,則要考量是否「顯失公平」,實務上一般則以是否有代償措施,競業禁止期間及區域是否合理等因素作為判斷之基礎,競業禁止期間,因各產業之屬性而有所不同,至於代償措施之有無,雖實務上法院認為未必因此影響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但亦會以員工之專業性與代償措施之有無或多寡,認定相關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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