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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過世,配偶依法可主張之權利

 

丈夫過世,配偶依法可主張之權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許仁豪律師
2011.11.18
 
客戶問題:
我先生日前罹患肝癌,醫生說可能不久人世,由於他的名下僅存房屋1棟,價值約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他的母親擔心我參與分配遺產,打算在先生過世後出售該棟房屋,並將所得款項全數分配予先生與前妻所生的三名子女。因為我年已有50多歲,加上沒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請問:我將來是否可以繼續住在該棟房屋?如果該棟房屋出售,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應繼分是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因此,若被繼承人未事先預立遺囑的話,配偶可以與被繼承人與前妻所生的三名子女互相平分遺產,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
本件當事人之先生百年之後,對於該棟房屋之所有權,當事人依法擁有四分之一的權利,在這個權利的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包括繼續住在該棟房屋內。
 
且當事人先生的母親並非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對於遺產原則上沒有繼承或者管理遺產的權利,依法無權處分該棟房屋,如有擅自出售的情形發生,當事人可主張是所有權人而不受買賣契約之約束,當然也沒有履行契約之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若當事人先生是在生前已將該棟房屋贈與給他母親,該棟房屋就不屬於遺產範圍,當事人也無法繼承取得;如果當事人之先生是在生前同意他母親代為出售,但沒有將所得款項贈與給他母親的意思,那麼該筆出售房屋之款項還是屬於遺產,當事人仍然可以繼承取得,在應繼分的範圍內主張返還;又如果當事人之先生是以遺囑贈與的方式,將該棟房屋全部送給他母親時,因為該棟房屋是其僅存的財產,一旦贈予給其母親,勢必侵害當事人之特留分,因此依民法第1223、1225條之規定,可在特留分(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的範圍內,向當事人先生的母親主張由該棟房屋售出的款項中加以扣減後取回,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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