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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四)行政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四)行政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2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並規定行政罰責,非公務機關若有違反個資所定的要求,依不同情形,該非公務機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處行政罰,最重可達五十萬元的罰鍰。以下就不同罰則類型加以介紹。
 
一、處行政罰鍰:
(一) 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二) 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新法第21條):
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二、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行政罰鍰:
非公務機關若有下列情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蒐集時的告知義務。(違反第8條、第9條)
   2.未依當事人請求提供閱覽、答覆。(違反第10條、第13條)
   3.未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個資料。(違反第11條)
   4.未通知當事人違法情事。(違反第12條)
   5.未依當事人要求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違反第20條第2項、第3項)
   6.未採行保護個人資料之適當安全措施。(違反第27條第1項、第2項)
 
三、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監督責任:
在非公務機關違反行政法義務之情形,由於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對於該非公務機關,本有指揮監督之責,因此新法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行為,視為疏於職責,未盡其防止之義務,而為指揮監督之疏失。因此要求除能證明其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參考資料:
法務部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對照表(含本部整理之修正說明)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97182&ctNode=2800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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