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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辯護

 

偵查中辯護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8-07

 

 

壹、 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面對檢警訊問時,雖檢警依法均須告知其於偵查中所享有之合法權利,如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等,然一般人面臨偵查多會惶恐不安,或許因害怕緊張或不知法律而作出非真意的陳述,律師的陪同偵訊將能夠提供專業的知識和權益的保障,亦能協助正當程式的合法進行。

 

 

貳、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

 

一、 受通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除非情形急迫外,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點並補充: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辯護人。于訊問或詢問證人如被告在場時亦同。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規定通知的方式,准用告知被拘人家屬之規定。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據附卷。

 

二、 在場權

 

偵查中辯護人的在場權,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而檢察官于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要旨記明筆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

 

三、 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亦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于查中陳述意見。
且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予重視。如于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在場辯護人意見。

 

四、 訊、詢問筆錄內容之確認

 

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點,訊問或詢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應許在場之辯護人協助閱覽。但應於筆錄上簽名。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明瞭增、刪、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

 

 

參、 偵查中辯護人所受之限制

 

自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可知辯護人雖得于偵查中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以及國家追訴犯罪的合法程式進行,辯護人須注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得妨害國家機密
二、 不得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三、 不得妨害他人名譽
四、 不得影響偵查秩序
五、 保守偵查秘密

 

 

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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