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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頂樓改建
公寓大廈頂樓改建
壹、 案例
甲住A大樓頂樓,其見頂樓平臺尚有空間,欲加蓋改建其住屋空間並將原本之門口換方向,經提案於A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因違反A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而遭否決,甲仍決意進行改建。(A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規定住戶不得佔用非專有部分或任意改建)
貳、 甲不得于頂樓平臺將住屋擴增改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參、 限期回復原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于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肆、 行政罰款
除此之外,A大樓管理委會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處甲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若甲仍不改善或不回復原狀,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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