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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權之範圍

歐洲專利權之範圍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歐洲專利經申請而正式獲准後,即賦予專利申請人之專利權保護,其包括行使即處分專利之權利,此乃歐洲專利公約創設之本質,接續探討該專利權之權利客體、專利權之內容及專利無效。

 

 

一、歐洲專利權之客體

 

該公約主要是確立單一程序之統籌及受理歐洲專利申請與授予,可專利之要件必須以該公約之規定為準據。但較有問題部分,則對於專利之客體及決定專利權的制度有所不同,每一個制度對於請求專利部分涵義(La teneur des revendications)之法律作用均有不同之概念。因此對於解釋專利權的範圍區分為二,其一為自由主義或放寬主義(Système large ou libéral),其二則為嚴格主義(Système strict),歐洲專利公約採取上述兩制度間之折衷,公約第六十九條一項規定 : 『歐洲專利公約或歐洲專利之申請所賦予之保護範圍依請求專利部分之涵義而定。

 

而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用以解釋請求專利部分之涵義。』因此,該條款不僅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第三人之利益,並確切了專利權的範圍。就技術部分而言,藉由說明書及圖式等解釋,也避免了侵害人之投機。公約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乃二部分互相補充而為一個完整體系,後段之規定具有對前段修正及補充之性質,對於其適用解釋請求專利之部分乃屬於強制性而非任意性規定,因此前後兩段具有密切之關連,不能予以分開。

 

 

二、歐洲專利權之內容

 

歐洲專利權給予發明人之保護,為使其專有使用其發明內容之權利,此一權利具有排他性,假若該發明為方法專利,則其專利權保護亦及於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行使歐洲專利權利之地域範圍僅限於被指定保護的締約國領域。縱使歐洲專利組織具有超國家性,但由於各國屬地主義之觀念,只是將其申請程序單一化,因此在歐洲專利所採取的專利制度為多國註冊制度,而非超國家註冊(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四條)。

 

歐洲專利權之期間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對於所有締約國一律適用。歐洲專利物品之製造、行銷,依該國法律須經行政許可程序(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三條),各締約國亦可對於該二十年之期間提出保留並予以縮短(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

 

歐洲專利權因異議而暫時中止其效力,異議辨明後,若專利權確認,則溯及既往而保護該專利權,假若專利權異議後被撤銷,則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專利權之效力則依各締約國之國內法之專利規定,因此專利權侵害之訴訟,亦由各國法院管轄,依各國國內法決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就歐洲專利申請,於申請時,依公約之公告日起,便取得歐洲專利權之暫時保護(La protection provisoire),直到取得歐洲專利權正式授予後,得到歐洲專利權之確定保護(La protection définitive)。而歐洲專利公約亦對申請人之撤回申請、未遵守公約之期限、未遵守公約之行視要件、申請被駁回而認為均自始部發生任何效力(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同法第四項)

 

而就歐洲專利申請權而言,歐洲專利公約規定,該權利得為被指定受保護之締約國內機構成為權利分割之標的,亦可一部或全部移轉(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該移轉只須經契約當事人共同簽署後向歐洲專利局登記即可(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二條、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三、歐洲專利權之無效

 

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了歐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之原因 :
(一) 專利性之欠缺
(二) 說明書對發明之陳述不夠清晰完備
(三) 專利權逾越申請之範圍
(四) 專利權之保護逾越核准之專利範圍
(五) 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須為發明人或合法之繼受人)

 

上述無效原因假若與異議原因相混淆,特別是前三項,須等異議其間屆滿後,才能進行無效宣告之程序。第四項無效之原因須在異議辨明後法院才能受理該無效之訴,假若因為專利權人資格欠缺而無異議事由,則由專利正式核准公告日起即可提出該無效之訴。無效宣告須由各締約國之主管機關管轄,程序即宣告後之效力,亦依各國之國內法決定(歐洲專利公約第二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名詞解釋 :

 

自由主義或放寬主義(Système large ou libéral) :
此一制度認為專利請求部分之作用僅在於確定發明之客體,並不限制其保護之範圍,該限制範圍由受理侵權的法官決定。換句話說,法官可由請求專利之部分、詳細說明書之陳述,判斷發明之內容與授予專利之意思等因素,來決定發明客體及實施的方式,以確定所保護專利權的範圍。

 

嚴格主義(Système strict) :
此一制度認為請求專利部分本身已經直接確定了其所受的保護範圍,只限於請求專利部分之文義解釋,不考慮說明書之內容,以維護第三人之交易安全並確立請求專利範圍。

 

多國註冊制度
歐洲專利之授予,即公告之日起,在被指定受保護之締約國內給予專利權人相同於該國所授予之國內專利保護。

 


參考資料 :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epc_fr.html, 歐洲專利局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7bacb229e032863dc12577ec004ada98/$FILE/EPC_14th_edition_FR_bookmarks.pdf, 歐洲專利公約2010年10月26日德英法三語版。

http://big5.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556.htm,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

http://www.ceipi.edu/index.php?id=5415 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國際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 (CEIPI)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法國政府法學相關網站.
Site du service public pour la diffusion du droit (France).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fr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法國網站.
Site de l’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OMPI).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http://www.cncpi.fr/ 工業產權國家顧問網.
Site de la Compagne nationale des Conseils en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http://www.aippi.org/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www.thieffry.com/ 巴黎律師網.
Site du Cabinet d’avocat de THIEFFRY & ASSOCIES

曾陳明汝,兩岸暨歐美專利法,二版,台北,學林,2004年,第245-251頁。

VIVANT Michel, Le droit des brevets(專利法), 2e éd, Paris, Dalloz, 2005, p.8.

SCHMIDT-SZALEWSKI Joanna, Droit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工業財產權法), 7e éd, Paris, Dalloz, 2009, p.33.

SCHMIDT-SZALEWSKI Joanna et PIERRE Jean-Luc, Droit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工業財產權法), 3e éd, Paris, Dalloz, 2003, pp.169 e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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