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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之體系
簡析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之體系
台灣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遵守TRIPs相關規範,暨而修訂相關的智慧財產法律,並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屬的法院,以提升處理相關案件效率及法官之專業性。並於2007年1月9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同年3月5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上述兩法於2008年7月1日施行。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理事務,該法院具體管轄案件區分為四類 :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所產生第一審及第二審之民事訴訟案件。
二、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及第318條之罪或是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之案件,而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易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不包括少年之刑事案件)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產生之第一審行政訴案件或是強制執行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或是經由司法院所指定之案件。
此外,司法院為了提升智慧財產權法院之司法透明度,並解決定刑的問題,於2008年6月25日公布了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作為法官在量處智慧財產相關的罪犯刑度之參考。
而就智慧財產法院就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級管轄,則因普通法院體系及行政法院體系之因素,而有所異,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及二審均包括在智慧財產法院內,第三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由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二審才會到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第三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行政訴訟案件,可經由訴願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訴願審議)後,由智慧財產法院對於該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所生之案件,為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審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上述三種案件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因智慧財產權之訴訟而有所異,因此須釐清各訴訟之審級,以免產生訴訟權益受損之疑慮。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法院網站,http://ipc.judicial.gov.tw/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http://www.encode.com.tw/p46.html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9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1 法院組織法(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3 行政法院組織法(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11-16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41-347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32-41頁。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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