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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
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
壹、民事責任之侵害行為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侵害之行為
台灣商標法第61條第2項明文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29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而第29條第2項所規定之各款,即對於商標權排他效力之規定,必須要得到商標權人之同意,否則即為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其包括下列情形 :
二、擬制侵害之行為
台灣商標法第62條明文規定:『未經過商標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已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因此就條文內容而言,該條為侵害商標權之擬制規定。
因此由上述條文第1款可知,擬制商標權之侵害要件包括 :
而上述條文第2款擬制商標權之侵害要件包括 :
三、侵害商標權之民事責任
商標權人受侵害時,得主張 :
至於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方面,計算方式得就下列『擇一』
貳、刑事責任之侵害行為與罰則
商標法第81條、同法第82條及第83條均對於侵害商標權之刑罰作出具體規定,分別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對於侵害商標權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均沒收之,除了滅失之情況外,不問是否扣案或是屬於何人所有,法院並無斟酌餘地,須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 : 商標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1 商標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灣高等法院94年智上易字第5號判決。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49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76號判決。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944號判決。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773號等判決。 汪渡村,商標法論,台北,五南,2011年,第275-341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151-158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34-337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90-95頁。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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