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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重製技術的侵害及處罰
光碟重製技術的侵害及處罰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2012-08-16 由於數位化的重製技術進步,使的儲存資料的速度變快,且價格也降低,對於一般人而言使用起來相當方便,但隨著國人對於該技術使用上的方便所衍生之侵害著做權問題,影響我國在國際間之聲譽,因此在2001年底公布實施了光碟管理條例,以落實著做權保護之措施。
假若要製造預錄式的光碟,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文件、取來源識別碼,並將該識別法壓制在光碟財才可以從事製造。假若有進出口相關的製造機具,須依照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寫各種應填事項。
對於違反光碟管理條例時,主管機關第一次會先令其停工,並視情況處以罰鍰,第二次亦同,第三次則有不同之刑事責任,亦有十種處罰規定如下 :
1.對於預錄式製造者將下令停工、限15日內申請許可、處新台幣15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相關之製造機具及成品或半成品,亦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光碟管理條例§4-1, §15);空白光碟之製造者,限30日內申報、處新台幣30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光碟管理條例§15)。
2.未依製造許可之廠址,而預錄式光碟,將會被停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光碟管理條例§9, §16)
3.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預錄式光碟、製造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預錄式光碟之壓印標示者,應令其停工,處新台幣15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光碟管理條例§10)。
4.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光碟管理條例§6-2),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並限於15日內補辦;假若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廠址明顯處者,應限15日內改正,未改正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光碟管理條例§18)。
5.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
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光碟管理條例§8),違反上述規定而未保存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等資料者,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並限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光碟管理條例§19)。
6.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該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光碟管理條例§11),而違反上述規定,對於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光碟管理條例§20)
7.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光碟管理條例§12-1),對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並限15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光碟管理條例§21)。
8.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核(光碟管理條例§13),違反者處以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光碟管理條例§22)。
9.在光碟管理條例§21施行前,已經輸入的預錄式光碟機具,其所有權人應該於本條例施行之日(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備查,屆期未辦理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光碟管理條例§23)。
10.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光碟管理條例§24)。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17
光碟管理條例(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公布)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30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31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13-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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