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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專利申請主體
簡析專利申請主體
什麼人可以提出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的主體為專利申請人,而完成專利之發明者為發明人。
1.權利能力
專利權是一種法律權利,因此權利主體可為自然人,該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而自然人要享有權利或是負擔義務,必須要具備所謂的行為能力,該行為能力係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民法第十二條),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法律之行為能力,未滿七歲則無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禁治產人亦無行為能力(民法第十四條及同法第十五條)。
而法人也可以是專利權的主體,法人由法律創設,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而現今專利申請也都以公司為多數。
2.發明人
發明之人即為發明人,遭盜用之情況在專利申請未發現,而真正發明之人提出相關證明時,相關機關在予以處理。專責機關在申請時並不會對於該專利申請之發明人是否為真正之發明人作實質認定。發明人也一定是自然人,如果有多人則須載明清楚。
對於發明人之增、刪,專利專責機關不作實質審查,應附文件為規費、申請書、所增列發明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書、其他發明人簽署之同意書、重新申請之簽署申請權證明書、非本案發明之證明等相關文件檢送於專利專責機關。
3.申請人
除了自然人外,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也可以是專利申請人,公立學校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組織者意也可以為專利申請人(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等)
中國大陸雖為WTO會員國(包括香港澳門地區),但因與我國之特殊政治問題,因此有特別之法律規範(中國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該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證明身分文件之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照之影本,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該機關首長為申請之代表人,須代表人簽名、蓋印信及蓋職名章。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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