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與排除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2012-09-05
一、電子簽章法之適用
我國的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第一條第一項明白的說明了立法理由為 :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保護網路上的電子交易,且有異於平常的口說無憑之白紙黑字交易模式。
現今科技發達,只須在電腦前選擇自己喜歡的網路商品,並選擇付款方式,交易即完成。有別於傳統的書面契約,在電子交易後假若產生糾紛,舉證難度頗高,因為根本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誰,且網路之匿名或是資料經由竄改而不易留下證據。
電子簽章法除了希望建立健全的憑證制度,使大眾能夠於網路交易時安心,除了網路之交易行為外,並就電子文件之效力亦提出相關之規範(其法律效果等同於書面)。舉例如PKI系統(公鑰基礎建設機制)投保,由該系統可確認保戶之身分,即可省去親筆簽名之程序。
網路上之確認身分亦由網路認證解決了最困難的電子商務問題,當一般人在進行網路交易時,如交易或轉帳,此時證卷商或者是銀行必須要確認客戶之身分,才可以完成該項交易,因此網路之公鑰基礎建設機制具備了提供資料完整性、資料來源辨識性、資料隱密性及不可否認等四大特性之安全保障。
二、電子簽章法之排除
電子簽章法§4 III、§6 III §9 II 例外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公告不適用電子簽章法的項目,換句話說政府之行政機關可以就其所主管之法規提出排除項目,而且該排除項目之數量可觀,舉例法務部來說,2002年3月21日所列舉的排除項目為書面、文書、簽名蓋章等,排除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行政執行法、律師法、公司法、民法等,因此就所排除的法律及項目中,似乎很難看的出我國如何成為一個現代化的電子政府?更不用提到各部會的主管項目均有類似的規定來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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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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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9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鄉鎮市調解條例,(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3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律師法,(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6
公司法,(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民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45-248頁。
電子簽章法,西班牙、德國、秘魯、美國、日本、白俄羅斯等國,立法院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
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2
電子簽章法之規範內容與影響,經建會法協中心,
www.cepd.gov.tw/dn.aspx?uid=2477
廖洲棚,電子簽章法對我國推動電子化政府的影響,憲政(評)090-309號,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C-090-3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