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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假扣押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907

 

 

壹、 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為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可以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參照)

換言之,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中的一種方式,當債權人請求的內容是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債務,例如因侵權行為致損害賠償的債務也算是金錢或可易為金錢請求之債,為了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或隱匿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使得將來若訴訟勝訴債務人的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
 
貳、 假扣押之聲請
一、 聲請時點
假扣押聲請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之,若債權人在起訴前聲請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若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參照)

二、 聲請要件
1. 應表明之事項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而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參照)

2. 釋明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而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要向法院說明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為何,以及為何需要假扣押,即若不為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原因。

釋明如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時,法院得命供擔保後假扣押。另外法院就是否命供擔保有裁量權,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三、 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為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亦得向第二審法院為之。

參、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30規定有債務人得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原則,包括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另若是民事訴訟法第527規定之情形,即於債務人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也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再者就是債權人若未於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得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4項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司法院網站-法律大補帖http://www.judicial.gov.tw/P/Pirated%20software02_32.html
苗栗地方法院網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須知
http://ml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165&contentID=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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