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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與專利工程師
專利師與專利工程師 專利工程師 劉哲郎 2012-09-28
在各式各樣的專利新聞不斷出爐的情況下,例如「APPLE與三星專利訴訟大戰,美國法院判三星須賠償10億美元!!」等等,因此,即便是一般社會大眾,也開始漸漸的接觸到「專利」這兩個字,甚至有人會覺得想要保護自己的構想,以獨立發明人的名義申請專利也很常見。另外,在外面證照補習班或是各種薪資調查下,「專利師」與「專利工程師」的名詞開始充斥於市面上。於是乎,對於一般人而言,就無法區分專利師與專利工程師的不同,對著專利工程師一直說專利師也常常發生,然而,雖然只差兩個字,這兩個名稱實際上有大大的不同。
首先就專利工程師談起好了,在台灣只要是理工科系為主的科技廠中,常常會以工程師作為職稱,或許薪資不會因此變比較多,但至少比較好聽,例如廠務工程師、設備工程師、製程工程師等等。因此,對於以專利撰寫維生的人,也就順應的取名為專利工程師。實際上,多數的專利工程師大概有百分之九十的時間都是坐在電腦前面打字或看相關資料,因此,專利工程師的實際工作情況與ㄧ般的工程師就有很大的不同了。
為何會說多數的專利工程師都是在打字跟看資料呢?此乃因為一件專利從申請前開始,就必須經過大量的資料研讀,接著始撰寫最有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然後再經過審查委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申復或答辯,最後核准專利;抑或是其他諸如製作專利地圖、迴避設計、甚至於侵權官司中技術的分析比對。也因此,專利工程師是相對於其他工程師文靜的工作。
至於專利師呢?專利師的起源必須從專利師法的制定說起,台灣自1949年1月1日起即已施行專利法,卻一直未制定法律位階之專利師法/專利代理人法,只好沿用行政命令位階之專利代理人規則數十年;因為欠缺法源組織公會,致使台灣專利代理人制度幾十年來原地踏步,只能用社會團體(而非職業團體)方式聯繫同業,與國內、外互動。專利師法草案1988年即送立法院審議,延宕近20年後,終於在前智慧局蔡練生局長極力斡旋下,通過立法,在2007年7月11日公布,自2008年1月11日正式施行;施行後同年8月舉辦第一次專利師國家考試,2009年12月11日本公會正式成立,並經內政部於12月30日正式立案。
至於專利師可以做甚麼呢? 專利師法中規定,專利師可以執行:一、專利之申請事項。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換言之,專利師主要可以執行代理專利相關業務。
因此,簡單而言,專利工程師是一種職稱,專利師則是人民在經過國家審核之後,賦予該人民執行代理專利相關事務的證照。專利工程師也可以藉由考取專利師證照,藉以提升自己在專利產業的競爭力。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專利師法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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