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的實際例
專利工程師 劉哲郎
2012-09-28
國內優先權除了實質上可延長專利權時間最高達一年的效果外,還有可加入在先申請案未提到的技術或實施例。雖然,該新事項並無法主張優先權,但至少避免了先申請案因加入新事項所產生的核駁問題。在今年(101年)專利師考試中,亦有相關考題,該考題如下所示:
題目
先 申請案X申請日為民國99年2月8日,說明書所記載的發明為A。既有技術A及A+B,公開日為民國99年6月10日。後申請案Y申請日為民國99年10月 20日,請求項1之發明為A,請求項2之發明為A+B。其中,後申請案Y係據先申請案X之發明主張國內優先權。試問,後申請案Y可否准予專利?並請說明其 理由。
擬答
為方便講解,請參考下圖。
本題主要是考優先權之概念,首先就 先、後申請案的狀態簡述。簡言之,後申請案Y主張了先申請案X之優先權。就其中之技術比對,可以瞭解後申請案實際上只能主張技術A的優先權,也就是審查委 員在針對CLAIM 1作審查時,僅能援用民國99年2月8日之前的先前技術;至於CLAIM 2的話,則可使用民國99年10月20日之前的先前技術。
在 簡述完後申請案Y的CLAIM 1及2的狀態後,接下來必須考慮既有技術在民國99年6月10日所公開的技術。其中,既有技術一併公開了技術A以及技術A+B,可以瞭解的是,後申請案Y 的CLAIM 1及2的技術已經一併被掲露了,但是由於既有技術的公開日夾在先申請案X與後申請案Y之日之間,所以必須分別判斷之。
(1) CLAIM 1(技術A)
由於CLAIM 1可以援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所以可用以核駁CLAIM 1的先前技術必須早於民國99年2月8日,而既有技術的公開日期為民國99年6月10日,所以無法作為適格的先前技術。
(2) CLAIM 2(技術A+B)
由於CLAIM 2無法援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所以可用以核駁CLAIM 2的先前技術為早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而既有技術的公開日期為民國99年6月10日,所以可以作為適格的先前技術。
綜上,由於CLAIM 2將會因先前技術的公開而不具新穎性,因此,後申請案將無法准與專利。
小結
實際上,本題在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類似的範例題目,其不同點在於既有技術只有技術A,而沒有技術A+B。在這種情況下,後申請案的CLAIM 2(技術A+B)又該如何判斷呢?在審查基準中明載,若是技術A+B以技術A來看並無進步性時,就能以既有技術A核駁。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101年專利師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