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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標制度簡介

泰國商標制度簡介  
商標程序助理 陳芃   
2012-10-03


泰國商標法自1931年起實施,最新修訂之商標法於2000年6月起生效。

一、    國際組織

(一)    WTO
(二)    WIPO

二、    商標種類

(一)    商品商標
(二)    服務商標
(三)    集體商標
(四)    證明商標

三、    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    委任書,須經法院之公證、外交部之簽證後,再經泰國駐外單位之認證始為有效。委任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15份商標圖樣;
(三)指定商品。每一申請案僅能有一個類別,無法併案申請;
(四)使用證明;
(五)泰國商標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採雙軌制,國際分類法(尼斯分類)與其本國分類法併用。

四、    商標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欲申請註冊之商標,應有顯著之特徵,並且不得與他人已取得之合法商標權相衝突,亦不得以不正當之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使用並具一定影響之商標。因此蒐集資料是必然也是最重要的步驟,以避免與他人之商標雷同,而有違法之虞。
若查詢結果,顯示没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人即可提出申請。

商標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商標權責機關,即泰國商標局,收受申請案後,3、4個月內即開始進行審查,以確定申請之商標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之規定,以及是否與他人已申請或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倘經審查後,認為該申請不符註冊相關規定,商標申請即被駁回。如申請人對商標主管機關所為之裁定不服,可向泰國商標委員會請求複審以維自身權益。
泰國商標局若核准該申請案,則會將該案刊登於商標公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90日,期間內任何人均可對該申請案提出異議。

若有異議,審查人員即針對異議理由作成審定書交付予申請人,申請人收受後,須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答辯,若未為答辯,則視同放棄申請案。
若未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即被准予註冊。

五、    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專用權自申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間,於期滿前90日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若商標註冊後,連續達3年沒有在泰國進行商標使用,任何人皆可以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向商標局要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流程圖http://www.ipthailand.go.th/ipthailand/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0&Itemid=264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61.htm
http://www.ipthailand.go.th/ipthailand/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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