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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標制度簡介

印尼商標制度簡介  
商標程序助理 陳芃   
2012-10-03


印尼之商標法於1961年10月頒布。商標專用權之取得係基於商標之使用,由此可知,印尼之商標註冊係採使用主義。最新修訂之商標法於2001年8月1日開始施行。

一、    國際組織

(一)    巴黎公約
(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三)    WTO
(四)    WIPO

二、    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    委任書;
(三)    商標圖樣20份;
(四)    商品名稱和類別;
(五)    就非英文的文字商標,申請人須提供與該文字商標相應之英譯文及意譯文;
(六)    印尼商品及服務分類採雙軌制,共分35類。地1類至第34類是依國際分類法,第35類為印尼本國分類,主要為服務分類。

三、    商標種類

(一)    商品商標
(二)    服務商標
(三)    集體商標
(四)    立體商標

四、    商標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欲申請註冊之商標,應有顯著之特徵,並且不得與他人已取得之合法商標權相衝突,亦不得以不正當之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使用並具一定影響之商標。因此蒐集資料是必然也是最重要的步驟,以避免與他人之商標雷同,而有違法之虞。
決定商標後,申請者必須提供註冊所需之文件資料予商標權責機關,始能進行申請程序。

商標之審查,包括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程序審查係對表格、文件、申請人資格等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後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係依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可註冊性、與註冊在先之商標是否雷同、有無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如有不予註冊之事由,審查人員需將該核駁理由做成審定書寄交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受核駁通知後30天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商標經審查通過後,會刊登在商標公報上,公告期間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若無異議,商標主管機關即會發予註冊證。

五、    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專用期自註冊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間,於期滿前6個月得辦理延展,每次延展其亦為10年。而印尼對逾期未辦理延展之商標權人必無緩衝期之設計,故逾期未辦理延展者,即會喪失其商標使用權。


流程圖http://www.commitment.com.tw/tw/node/271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commitment.com.tw/tw/node/271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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