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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專利工程師 黃泰綾
2012-10-08


一、前言

由於專利具有排他性及獨佔性,所以必須經過非常嚴謹的審查程序才能取得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可知我國的發明專利是採實體審查制,以下分別就發明專利申請程序逐一做說明。


二、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1.    申請與程序審查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權人為雇用人、受讓人或繼承人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僱傭、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可知申請需齊備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若申請權人為雇用人、受讓人或繼承人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僱傭、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若申請之程序審查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等卻未於指定時間內補正,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則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服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2.    公開申請案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可知在申請之程序審查通過後,申請案中沒有不合規定程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則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該申請案。

3.    申請實體檢查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始進行實體審查,即「不申請就不審查」。若當事人於三年內認為該申請案已無申請實體審查之價值,而不申請審查,該申請案即被視為撤回,如此可降低整體專利之實體審查數量,減輕審查人員之工作負荷。且為避免造成審查困擾,因此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不得撤回。

4.    准予與不准予專利

在實體審查後,若准予專利則在核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費,而後公告其專利並且發給證書。若不准予專利則在收到初審駁核書60日內申請再審查,而後若准予專利則依前項繳費。若不准予則可在30日內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若不符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5.    舉發

若公告後遭到舉發,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符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在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三、結語

由上述介紹及流程圖可清楚了解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後有助於順利獲得專利,並可知在申請時將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相關申請文件盡可能的完整可有助於在最短時間獲得專利,避免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流程拖累了獲得專利的時間。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1631&Language=1&UID=7&ClsID=19&ClsTwoID=0&ClsThreeID=0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台北,全華,三版,2010年,第148頁至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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