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標制度簡介
商標程序助理 陳芃
2012-10-09
馬來西亞於1976年制定商標法,為商標註冊及使用之規範。最新修訂的商標法於2001年8月起實施。馬來西亞的商標法大致以英國商標法為其基礎。又馬來西亞是採優先制的國家,以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一、 國際組織
(一) 巴黎公約
(二) 尼斯協定
(三) WIPO
(四) WTO
二、 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委任書,申請人簽名即可,不須經公證或簽證;
(三) 商標圖樣12份;
(四) 指定商品及其分類,一申請案僅可包含一個類別;
(五) 優先權證明。
三、 商標種類
(一) 商品商標
(二) 服務商標
四、 商標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註冊之商標,應依據商標法規定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別申請,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相對應之申請材料。商標主管單位收受申請書的日期,即為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依法完成申請手續後,主管機關將發給申請編號。
有關優先權的部分,馬來西亞商標法規定,如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在自馬來西亞參加的多邊條約的成員國申請保護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的,可要求優先權。優先權的申請必須由優先權文件來證實,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明。
商標審查程序包括形式及實質審查,商標主管機關會先為形式審查,審查申請所需文件、資料及費用等是否已備齊,若無缺漏,始進行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此階段,主要是確認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已經有其他人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審查該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之規定。
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公告於政府公報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若有人異議,商標審查人員將根據異議人提交的書面資料、證據及理由等做出裁定,不另外進行聽審程序。
倘無人於公告期內提出異議,該商標則准予註冊。
五、 商標權存續期間
馬來西亞商標專用期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為10年。專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