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借貸契約範本及淺析—以貸與人為中心
律師 林煜翔
2012-11-06
一、 前言:許多民眾在生活均有向人借錢或借錢予人的經驗,只有內容週全的書面證明(或依通稱借據),方能確保雙方尤其是貸與人的權利,以下先為簡單的說明,並嘗試草擬乙契約供民眾參考。
二、 藉由前言特定債權:首先契約前言的部份,不妨敘明借用人係在何時基於何等理由,向貸與人商借金錢,並議定條款如下云云。雖然前言並無法構成契約的一部 份,但日後有助第三人,尤其是法官特定借貸的金錢係何筆,如果雙方在短期內有多筆借款,而數額相近或一樣時,則背景前言的敘述,即可快速釐清爭議。
三、 載明款項已收受:除了特定貸與人及借用人的名字、金錢數額外,必需有條款載明,借用人已於契約訂立時,收受貸與人之金錢。因為,依據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 消費借貸的規定,一方移轉金錢予他方,為契約成立的要件,故若缺乏此條款的載明,貸與人嗣後又需大費週章提出種種匯款紀錄,並且證明該款項即為貸款。
四、 約定還款期間:如有約定借款期間,則貸與人於期限到期後,可立即要求貸與人還款,倘若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間,則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貸與人尚需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催告借用人返還,無法直接要求借用人返還借款。
五、 約定利息、利率及支付細項:為杜爭議,雙方可細就利息支付之有無,利率之多寡,利息支付日,違反支付利息之效果均予載明;往往借用人無法依期限支付利息,雙方會約定構成貸與人終止契約之事由,並依此要求借用人返還借款。
六、 載明公證條款:為了加速貸與人求償的速度,雙方可載明借用人於違約不為清償時,其應逕受強制執行。再由合格公證人就該份契約予以公證,並作成公證書,嗣後貸與人可直接持該公證書,向強執法院申請就借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七、 契約範例:
一、王大同今因公司營業週轉不靈,故於民國O年O月O日,向李小明借貸金錢,雙定議定借貸款條如下:
二、貸與人李小明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王大同 (以下簡稱乙方)
三、甲方願將金錢新台幣 元貸與乙方。
四、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
五、本借貸金錢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六、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份清償或怠於履行。
七、約定利息:
(1)本借貸金錢約定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
(2)前條約定利息之支付期為每月○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3)乙方如逾清償期限時,其逾期後違約金定為每百元按日新台幣○分計算。
(4)乙方如有怠於支付利息貳次以上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契約,乙方不得有異議。
(5)本借貸契約依前條為終止時,乙方應即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償還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八、乙方如有對於借貸金錢不為清償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九、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貸與人(即甲方):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借用人(即乙方):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
公證法第十三條。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