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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多方復審程序

美國專利-多方復審程序
專利程序助理 吳芳誼
2012-11-27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制定了新的多方復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來取代之前的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並於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含)之後所核准之專利申請案。

一、可提出請求的時間

請求人需於專利申請案或再發證專利申請發證後9個月,且發證後復審的程序(Post Grant Review)終止後才可提出多方復審請求。且若已先提出專利無效之民事訴訟,將無法啟動IPR的程序。

二、費用

20個請求項已內:$27,200,每超過10項增加$6,800,超過60項之後,每10項增加$27,200

二、請求的理由

在請求書中說明被挑戰的請求項(challenged claim)專利無效的理由,該論點需建立在違反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及第103條關於新穎性和顯而易見性的規定,且提出之證據需為專利文件或出版印刷物。

三、審核

專利權人可對多方復審程序請求做第一次的回覆,以說服審查委員不要核准復審程序,而核准復審程序的門檻為:請求人可以於此專利無效之程序中,戰勝至少一個被挑戰請求項,此標準比舊制下的多方再審查程序所要求的實質專利性問題要高的多,專利審理及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將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證據,以及專利權人的初步回覆做出是否啟動核准後復審的程序的決定,該決定最遲須於收到初步回覆的3個月內發下,若未收到初步回覆,則以可做出回覆的到期日算起,且決定發下後,不得對其提出訴願。

四、啟動多方復審程序

專利權人可修正請求項,但不得擴大範圍或導入新事項(NEW MATTER),專利審理及訴願委員會必須於審查開始後一年內做出復審的決定,最多可延期6個月。

若專利權人與請求人取得和解,則復審程序即終止。


參考資料:
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1211/1707653_1.html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8-14/pdf/2012-17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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