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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項的結構與實務功能

附屬項的結構與實務功能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李致遠
2012-12-13

 

 

前言
在撰寫專利說明書的時候,藉由不同的附屬項依附關係,將可以造成不同的結構與效果。適當的結構規劃將可以得到較好的實務效果,附屬項的依附結構可分成以下三種:

 

一、 鏈狀結構
鏈狀結構指後一項附屬項依附在其前一項請求項,以此依序排序成類似直鏈狀的請求項依附關係。舉例來說,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到4為附屬項,請求項2依附在請求項1上,請求項3依附在請求項2上,請求項4依附在請求項3上。
 

二、 環狀結構
環狀結構指所有附屬請求項皆依附在一個獨立請求項。舉例來說,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到4為附屬項且皆依附在請求項1上。
 

三、 樹狀結構
指前述兩種結構的混合結構,此結構兼具鏈狀結構和環狀結構的優點,但相對複雜,較不易理解。

 

實務功能
一、 鏈狀結構有助於專利的核准
鏈狀結構對於審查官而言是較易審查的,以前述例子來看,假設獨立項1不具可專利性,而請求項2有可專利性,在審查官審查完第二項後,便不用繼續審查而直接對第二至四項准予專利。基於其較易審查的特性,使用鏈狀結構可能會得到審查官的青睞,因而有助於專利核准。
二、 鏈狀結構增加審查進步性核駁的難度
審查官在核駁專利時,必須依相關先前技術的資料,提出申請專利為何容易結合相關引證資料的理由。鏈狀結構的請求項,會使越後面的附屬項包含越多限制要件,而使審查官提出核駁時必須要考量結合越多引證資料的可能性,於是對於審查官而言,要提出足以核駁包含越多限制要件請求項的理由,將是益加困難。
三、 環狀結構在修正程序時較易決定適切的申請專利範圍
當在考量複數技術特徵時,申請人未必明確知道哪些技術特徵具有可專利性,哪些特徵沒有。若使用鏈狀結構,審查後可能會造成有請求項包含不必要技術特徵的情況,而使用環狀結構,則能使最後被核准的請求項有較適恰的申請專利範圍。舉前先的鏈狀結構為例,假如最終審查官認為僅有請求項4有可專利性,但請求項2、3有不必要的技術特徵,則最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中會多出請求項2、3中的不必要技術特徵。若相同情況在先前的環狀結構發生,則可以避開此問題。

 

結語
申請專利範圍為專利申請書中較難撰寫的部份,我們應使用適當的附屬項結構並進行適當的規劃,以期獲得實務上最大的功能。

 


參考資料
專利師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著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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