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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Facebook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Facebook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 2020年12月9日,聯邦貿易委員會(下稱「FTC」)起訴了Facebook, Inc.(下稱:「Facebook」),指控該公司通過長達數年不法的反競爭行為(anticompetitive conduct)來維持其在個人社交網絡平台上之獨占地位。[1]FTC與46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關島的檢察長組成合作團隊[2],對Facebook進行漫長的調查;爾後,指控Facebook採取了系統性策略(systematic strategy),指出她在2012年收購其競爭對手Instagram,後又在2014年收購了移動消息應用程式(mobile messaging app)—WhatsApp,並對軟體開發人員施加了反競爭條件,以消除可能對Facebook造成未來的威脅。此種行為方式損害了競爭,使消費者幾乎沒有選擇個人社交網絡之機會,並使廣告商失去了競爭的好處。
是故,現階段FTC正在聯邦法院尋求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內容包括:剝離Instagram和WhatsApp的資產(divestitures of assets)、禁止臉書公司向軟體開發人員施加反競爭條件;並且要求Facebook一旦有併購計畫時,即須尋求事先通知和批准,方能為之。FTC競爭局局長伊恩·康納(Ian Conner)指出:「個人社交網絡對於數百萬美國人的生活至關重要。」「Facebook鞏固和維持其壟斷地位的行為剝奪了消費者競爭的利益。我們的目標是減少Facebook的反競爭行為並恢復競爭,從而使創新和自由競爭得以蓬勃發展。」
另外,FTC起訴稱Facebook是全球主要的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在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市場上擁有獨占地位。這樣的地位為Facebook提供了驚人的利潤。僅在去年一年,Facebook的收入就超過700億美元,純利超過185億美元。
根據FTC的起訴狀,Facebook將潛在的競爭威脅瞄準了Instagram,該公司是一家快速成長的新創企業,而且她是出現於個人社交網絡平台競賽的關鍵期,當時的個人社交網絡平台服務的使用者正從台式電腦轉變到智慧型手機,這一改變導致消費者越來越喜歡分享照片。此舉讓包括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內的Facebook高管很快就意識到,Instagram是一個充滿活力和創新的個人社交網絡平台,並且對Facebook的獨占地位構成了生存威脅。
Facebook最初試圖通過改善自身產品來與Instagram進行競爭,惟Facebook最終選擇了購買Instagram而不是與其進行競爭。因此,Facebook在2012年4月以1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Instagram,這一作法一來抵消了Instagram帶來的直接威脅,二來又使另一個在個人社交網絡的競爭對手更難擴大規模。
大約在同一時間,Facebook認為「置頂」(over-the-top)移動消息傳遞應用程式(mobile messaging apps)也嚴重威脅了Facebook的獨占地位。起訴狀尤其指出,Facebook的領導層理解到並且擔心萬一成功的移動消息傳遞應用程式得以通過添加新功能或拆分成獨立的個人社交網絡應用程式,而進入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並與其競爭。屆至2012年,WhatsApp成為移動消息領域明顯的全球「類別領導者」(category leader)。後來,Facebook又選擇購買其競爭對手而非與之進行競爭,並於2014年2月宣布達成協議,以190億美元收購WhatsApp。據稱,Facebook對WhatsApp的收購既消除了WhatsApp本身可能威脅Facebook個人社交網絡的獨占地位,又確保了任何未來的競爭威脅在擴大移動消息傳遞時遇到更多困難。
起訴還聲稱,Facebook多年來一直對第三方軟體開發人員訪問其平台的有價值的互連(例如,允許開發人員的應用程式與之交互的應用程式編程界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API)施加反競爭條件。此外,Facebook僅在不開發競爭功能以及與其他社交網絡服務連接或促進其開發的前提下,才將關鍵API提供給第三方應用程式。Facebook通過切斷API的訪問權限來執行這些政策,以阻止競爭對手的個人社交網絡服務,基於移動消息應用程式和其他具有社交功能的應用程式對其構成競爭的直接威脅。例如在2013年,Twitter推出了應用程式Vine,該應用程式允許使用者拍攝和共享短視頻片段。Facebook針對此舉作法並作出回應,選擇關閉允許Vine通過Facebook來訪問朋友的API的功能。
委員會投票授權工作人員以3比2的比率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出永久禁令和其他衡平法救濟措施。惟有委員(Noah Joshua Phillips、Christine S. Wilson)投票否決。
[1] See, FTC Sues Facebook for Illegal Monopolization, available at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12/ftc-sues-facebook-illegal-monopolization.accessed on 11 Dec. 2020. [2]同前註,「在對Facebook提起訴訟之前,FTC的技術執法部門(Technology Enforcement Division)進行詳盡的調查,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紐約州檢察總長辦公室的協調下,與州檢察總長辦公室密切合作。參與的檢察總長包括:阿拉斯加州、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華州、哥倫比亞特區、佛羅里達州、關島、夏威夷、愛達荷州、伊利諾伊州、印第安納州、愛荷華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緬因州、馬里蘭州、馬薩諸塞州、密歇根州、明尼蘇達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蒙大拿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北達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馬州、俄勒岡州、賓夕法尼亞州、羅德島州、田納西州、德克薩斯州、猶他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亞州、華盛頓州、西弗吉尼亞州、威斯康星州以及懷俄明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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