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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正專利審查指南公告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正專利審查指南公告

1214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91號)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新版專利審查指南並將於2021115日實施[1]。本次修改,包括充分公開與實驗數據補交、生物技術與化合物創造性判斷、生物材料寄存,等部分。以下,僅摘要介紹主要修改項目[2]

 

  • 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與權利要求記載為準。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第26條第3款,補交實驗數據審查人員應予以審查;並於指南第3.5.2節,給予藥品專利申請在補交實驗數據的審查案例。

 

  • 對於化合物之發明,如果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訊息不足判斷先前技術與發明之間的結構差異,但是經過結合其他訊息,包括:物理化學參數、製造方法和效果的實驗數據等,綜合考量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判斷實質相同者,則除非發明人能證明結構卻有差異,否則不具新穎性。

 

  • 化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判斷,原則上需要確定申請專利的化合物與現有最接近化合物之間的結構差異,基於這種結構修改獲得的用途或效果,確定發明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線實驗就能得到者,則認為具有技術啟示。

  • 另外,如果修改化合物的結構帶來的用途或效果是不可預料的,則反映出化合物是非顯而易見,則具有創造性;反之,若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趨勢導致的,則該方案不具有創造性。

 

  • 另外,透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的修改,也說明了包括單克隆抗體、基因、多肽或蛋白質等發明,在技術描述方式、創造性判斷方式上之作法與案例。舉例而言,如果抗原是已知的,且清楚具有免疫原性,則以該抗原限定的丹克隆抗體不具有創造性。

 

簡言之,本次審查指南修改明確了化合物、生物技術有關的審查實務操作,預期帶給相關領域專利權較佳的穩定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91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2/14/art_74_155606.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2/17)。

[2] 刚刚!《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http://www.iprdaily.cn/news_26560.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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